湖北咸宁出台新一轮购房补贴政策:城区内购房最高可享受15万元补贴乐鱼体育- 乐鱼体育官网- APP世界杯指定平台

发布日期:2026-01-13 20:26: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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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咸宁市住新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建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明确市城区实施新一轮购房补贴政策,并新增装修补贴、鼓励团购商品房等举措,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其中,措施明确,2026年在咸宁城区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可依据不同条件享受多项补贴:城区户籍家庭购买首套房补贴4万元,非首套房补贴2万元;咸宁市非城区户籍家庭补贴3万元,咸宁市外户籍家庭补贴4万元;市外务工、创业的返乡家庭补贴3万元;二孩家庭额外补贴3万元,三孩家庭额外补贴4万元;非城区户籍的老年人购房还可再获2万元额外补贴;来咸就业2年内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可分别享受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购房补贴。上述补贴政策,除多孩家庭补贴、人才补贴可相互叠加享受外,其他购房补贴政策不可叠加享受。此外,对购买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品质住宅的购房人,市财政额外给予每套1万元补贴。简言之,在咸宁城区购房,最高可享受15万元的政府补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政策,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态势,制定本措施。

  (一)城区户籍人口购房补贴。从202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购买市城区90㎡以上(含90㎡,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新建商品住房的城区户籍人口,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每套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对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属于家庭首套住房的,额外再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

  本通知所称城区户籍人口,是指户籍所在地为咸安区温泉、永安、浮山三个办事处以及官埠桥镇官埠社区、横沟桥镇高新社区、马桥镇马桥社区的户籍人口。

  (二)非城区户籍人口购房补贴。从202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购买市城区90㎡以上(含90㎡,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新建商品住房的非城区户籍但属于咸宁市户籍人口,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每套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对购买市城区90㎡以上(含90㎡,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新建商品住房的咸宁市以外户籍人口,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每套给予4万元购房补贴。

  鼓励老年人来咸安家养老,前款非城区户籍(包括咸宁市外)人口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前述补贴基础上额外再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

  本通知所称非城区户籍人口,是指户籍所在地为咸安区温泉、永安、浮山三个办事处以及官埠桥镇官埠社区、横沟桥镇高新社区、马桥镇马桥社区以外的户籍人口。

  (三)返乡置业购房补贴。在咸宁市以外地区务工、创业的返乡人员在市城区购买90㎡以上(含90㎡,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给予每套3万元的购房补贴。

  本通知所称在咸宁市以外地区务工、创业的返乡人员,以近半年在外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流水、纳税记录等材料认定为准。

  (四)多孩家庭购房补贴。从202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两孩、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三孩的多孩家庭在市城区购买90㎡以上(含90㎡,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分别给予每套3万元、4万元的购房补贴。

  (五)人才购房补贴。对在咸首次就业、创业2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高职高专),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按照《咸宁城区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咸建发〔2023〕39号)规定分别给予专科生2万元、本科生4万元、硕士研究生6万元、博士研究生10万元的购房补贴。

  上述购房补贴政策,除第四、五项可相互叠加享受外,其他购房补贴政策不可叠加享受。购房人经补贴资格审定后,即可领取补贴兑换券,直接用于抵扣购房首付款,其中人才购房补贴仍按照原申报渠道执行。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统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纳入市区财政体制统一结算。

  (六)购房人在2026年期间对其名下的新建商品住房启动装修,并在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装修的,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享受装修补贴的商品住房必须是市城区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或者已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且已竣工交付的合法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仅限于自然人;二手房(存量房)以及政策性住房、拆迁还建房等享受了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不享受装修补贴。装修补贴标准如下:

  委托装修公司(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进行全屋装修的,单套商品住房给予1万元装修补贴。

  产权人自行装修的(含委托装修公司“半包”装修),单套商品住房给予0.8万元装修补贴。

  装修补贴实行资金总量控制,按照“先到、先审、先得,资金用完为止”的原则,结合实际统筹组织推进。按照2026年市城区完成5000套房屋装修测算,预算装修补贴5000万元,资金用完则停止兑付。装修补贴具体申请、审核、发放及禁止情形等规定,由市住新局会同市商务局、市资建局另行制定。

  (七)鼓励市房地产协会组织优质房企与教育部门、医院、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区、乡镇进行供需精准对接,开展商品住房团购活动。对列入团购优惠政策范围的房地产项目,团购单位一次性集中团购5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八)鼓励开发企业积极参与高品质住宅建设。对建设高品质住宅的开发企业,按照《咸宁市推进高品质住宅建设实施方案》(咸自然资建发〔2025〕1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购买经资建、住新等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高品质住宅的购房人,除按照规定享受前述相关补贴政策以外,市财政额外再给予每套1万元的购房补贴。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5〕42号)要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业绿色智能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九)对购房时间的认定,以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办理网签备案手续时间为准,其购房首付款支付时间及网签备案时间均须在购房补贴政策期限内。在领取购房补贴后,需注销或者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先退回购房补贴,再申请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十)购房人在领取补贴兑换券时,应当签订书面承诺书,承诺在开发企业开具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契税;逾期不缴纳契税的,追回已享受的购房补贴。购房人使用补贴兑换券用于抵扣购房首付款时,首付款金额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购房补贴额度;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人应当及时缴纳购房尾款,购房尾款应当按照规定存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十一)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提交的补贴兑换券后,应当将补贴兑换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一并上传网签备案系统,经市住新局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备案手续。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补贴金额直接计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入账额度;在项目完成竣备并为购房人开具全款购房发票后,开发企业应当通知购房人及时缴纳契税,并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补贴兑换券业主联原件、业主契税发票复印件、资金进账流水等资料申领购房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新局直接将补贴资金存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的拨付使用按照预售资金监管规定执行。

  1.在2026年1月1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或者备案手续,在购房补贴期限内办理撤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后再次网签备案的房源。但办理撤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购房补贴政策:一是为化解项目遗留问题,经市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住新局)批准后为相关房屋办理撤销(注销)手续的;二是经市住新局审核批准的以房抵工程款房源办理撤销(注销)手续的,办理以房抵工程款手续后已网签备案至个人名下的除外。

  2.商品住房购房款未按照规定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对已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购房款须进入开发企业对公账户并提供支付凭证,购房款未按照规定打入开发企业对公账户或者无法提供支付凭证的不得享受购房补贴)。

  3.市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住新局)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在购房补贴政策期间为房屋业主补办网签备案手续的。

  4.二手房(存量房)以及政策性住房、拆迁还建房等享受了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不享受购房补贴。

  (十三)申请人、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重复领取购房补贴的,追缴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依法依规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十四)对本通知第十一条列举的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房源,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前明确告知购房人,收取定金前应当与购房人签订购房不享受补贴告知书。开发企业应当协助、指导购房人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和准备相应申请资料。对确系不可预见原因,导致网签备案后无法完成商品房交易流程并取消商品房交易,开发企业提前书面报市住新局审批同意后,该商品住房在政策期限内再次销售的仍可享受购房补贴,但存在其他不得享受补贴情形的除外。